法定继承中存在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:
(1)继承人身份的确认。
如果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、继子女、丧偶的女婿、媳妇对岳父、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,要求继承遗产,而其他继承人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的,应由主张自己有继承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。
(2)继承权的丧失。
如果均为法定继承人,对谁丧失继承权存在争议,主张他人无继承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。
(3)继承权的放弃。
对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议的,必须由主张他人放弃继承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
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,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
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
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
理情况,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。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。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;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,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、罚款。